长治医学院实验动物中心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人员
1. 从事实验动物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设施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实验动物医师、技术人员、研究人员、辅助人员等,其资质应满足相应的从业人员要求。
2. 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和预防接种,建立健康档案,有人畜共患病者调换工作岗位。
3. 严禁未经考核合格者进入实验室;凡参观、学习等人员须经主管负责人同意,由专人陪同,并遵守有关规定方可进入实验室。
二、实验环境
1. 禁止处理危害等级I级(低个体危害,低群体危害)及更高危害等级的生物因子动物实验。
2. 笼具的材质应符合对实验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无害的无毒、无放射性、耐腐蚀、耐高温、耐压、耐冲击、易清洗、易消毒灭菌的要求。
3. 笼具的内外边角均应圆滑、无锐口,实验动物不易噬咬、咀嚼。
4. 笼子内部无尖锐的突起可伤害到实验动物。
5. 笼盖有防备装置,能防止实验动物自己打开笼具或打开时发生意外伤害或逃逸。
6. 笼具应限制实验动物将身体伸出,能避免实验动物伤害自己、人类或临近的实验动物。
7. 门窗应具有防护措施,防止外部动物进入实验环境内,同时防止实验动物外逃。
8. 定期对饲养室、笼器具进行消毒。
9. 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饲料,垫料、饲料的质量应符合对动物的健康和福利、吸湿性好、尘埃少、无异味、无毒性、无油脂、无伤害、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
10. 垫料及饮用水须经灭菌处理后方可使用,定期(每三个月)检测灭菌后的垫料及饮用水,确保达到无菌要求。
三、实验动物
1. 实验动物必须从具备生产实验动物资质的单位或公司采购,持有合格证的实验动物才准许进入动物实验室。
2. 对新购入的实验动物,先进入检疫室做隔离观察72-96 h;隔离检疫的项目包括个体编号、称重、精神状态和营养状况等,必要时还需采血样分离血清以便进行血清学实验等。
3. 经过检疫期后无异常方可进入饲养室,以防不健康的实验动物进入饲养区而造成污染,保证饲养区实验动物级别不受影响。
4. 一旦发现疫情立即上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四、实验过程
1. 严禁实验人员将非本室物品及饲养用具带入实验室,饲养用具严禁串用。
2. 每次实验完毕,妥善处理实验可能造成的污染,清扫实验台面和地面卫生,并用消毒液喷雾消毒。
3. 实验人员进入屏障环境及进行动物实验时必须佩戴口罩和手套,防止通过呼吸和接触发生人畜之间病原体传播,防止咬伤、抓伤事件。
4. 实验过程时刻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刀片、针头等利器的潜在危害,必要时将实验动物麻醉后进行实验操作,防止因动物挣扎造成咬伤、抓伤、刀具割伤、针头刺入等事件。
五、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处理
1. 来自于实验动物的粪尿、笼器具洗刷、废弃的消毒液、实验中废弃的试液等污水应经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排放。
2. 实验动物废垫料、一次性工作服、口罩、帽子、手套及实验废弃物等按《长治医学院实验废弃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 注射针头、刀片等锐利物品收集到利器盒中按《长治医学院实验废弃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4. 实验动物尸体及组织装入医疗废物包装袋中存放冷藏柜内,由本中心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