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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长治医学院实验动物中心实验人员管理总则

发布日期:2023-03-09

1. 实验人员必须通过动物中心培训才能申请动物中心实验室使用。

2. 动物实验项目由实验者向实验动物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屏障环境动物房使用审批登记表。申请内容包括:课题负责人、实验负责人、实验起止时间、所需动物品种(系)、数量及来源等。经实验动物中心审议批准后,由实验动物中心安排实验者具体的实验时间及场所。

3. 实验人员和实验动物中心之间要协商好具体的实验项目,双方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4. 实验人员必须提前一周向实验动物中心提出实验和动物寄养的申请,并填写申请单,由实验动物中心工作人员按先后顺序,统一安排实验房间并配备负责人。

5. 大型仪器使用前后及仪器损坏、故障等均需按要求填写登记单,不按要求使用仪器导致仪器损坏的由实验负责人照价赔偿,不履行相应责任的在动物中心记入失信名单,累计失信2次者,将不允许在动物中心继续实验。

6. 登记的实验内容变更时,要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获得许可,并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7. 动物笼架、笼盒及饮水瓶等饲育用具由实验动物中心统一配备、消毒。特殊品种品系动物或特殊实验所要求的特殊饲料或笼具原则上由实验人员自己准备。实验人员自己携带饲料及饲育器具需经管理人员同意,并作消毒处理后方可进入相关实验室。

8. 管理人员统一规定动物笼架及笼具的放置,实验人员不能随意更改。动物笼盒上要有卡片记录,包括实验者姓名、动物实验起止日期、动物品种(系)、性别及数量等。

9. 实验人员携带进入实验动物中心的物品要做好标记,不得随意动用与自己无关的实验动物和药品等。凡属固定放置的物品和仪器不要随意搬动,用后请放回原处。实验器材须洗净擦干后放回原地方。

10. 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动物中心,必须脱下外套,与背包一起置于一次更衣室入口处柜中,更换室内拖鞋,穿实验动物中心配备的实验服,戴口罩、帽子和工作手套。实验后要做好各种表格的填写登记。

11. 在实验过程中, 若需使用有毒、有害和危害人体健康的材料或试剂,必须事先声明,经实验动物中心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带入相应实验室,不得擅自夹带进入实验室,以免影响其他实验和人员的健康。

12. 实验人员应妥善处理实验可能造成的污染,实验结束后要清扫实验场地,所有物品及设备归回原位。不再进行实验的动物原则上要无痛苦处死,尸体用塑料袋密封装好,同时在动物饲养卡上登记。

13. 实验过程中要注意水、电和火的安全,离开实验动物中心时要关好门窗。

14. 动物实验全部结束,实验者应立即通知实验动物中心管理人员,以便及时清理、消毒、结账,并做好迎接新实验的一切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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